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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已成为当今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数量逐年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成倍增长,客观、公正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的问题复杂,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医疗纠纷的鉴定结论作为调解的依据和诉讼的证据,对处理医疗纠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概念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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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1.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等。

2.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也是鉴定的依据。

三、启动程序不同

首先,应当说鉴定是一种“被动”的行为。

它是鉴定单位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理性的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属地的人民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完成。

2.也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启动鉴定程序,给双方当事人一个“说法”,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鉴定属于自行鉴定。

3.医学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医学会。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医学会进行,对初次鉴定不服的,由省级医学会再次鉴定。

4. 医疗事故鉴定听证程序,就像法院开庭一样,双方当事人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二)司法鉴定

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单独申请或共同申请办案机关委托

2.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3.司法鉴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门诊病历、用药明细、诊断证明、挂号单、收费凭证,以及医生出具的和医疗行为有关的书面材料等。

4.司法鉴定有听证程序。患写好的陈述意见和理由,是确认医院过错的重中之重。鉴定机构结合陈述意见和理由,了解鉴定的目的,是司法鉴定的关键。

在陈述中,要掌握重点突出,观点鲜明,不仅要说明医疗行为损害事实,也要有医疗过错的法律法规依据,让人感觉有理有据。听证程序也是鉴定的关键。

四、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1.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

2.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鉴定结论不同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等级,需要护理的,还有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四级,每一个级别又有详细划分。

2.司法鉴定结论内容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伤残等级、护理依赖需要单独鉴定。

、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1.医疗鉴定的监督:一是由属地的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进行资格审查,二是属地卫生局对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三是属地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再次组织鉴定。

2.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属地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七、法庭质证不同

1.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的专家进行鉴定,而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署名是医学会而不是专家个人,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其发表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2.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最后的署名都是个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八、社会认可不同

1.医疗事故鉴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完成,鉴定专家都是所在市的医疗行业的专业医生,难免和患者就诊医院属于同一个医院。同一个医院的医生为本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难免有失公正。因此鉴定结论多倾向于医疗机构。另外,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也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同出一门,仍然没有摆脱以前父亲给儿子鉴定的局面,社会认可度不高。

2.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医疗纠纷已经起诉至法院,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

司法实践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社会认可度高。


、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些疑难专业技术问题。

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更多地为法官采信。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有法律知识,长期与司法人员接触,因而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弥补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尽可能的使案件科学、公正的裁判。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损害行为,通俗讲,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

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成的,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再划分责任大小。

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需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

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做出正确的判断。

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是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建立临床医学专家与法医共同鉴定的统一的医事鉴定制度,扬长避短,互相补充。既可避免法医鉴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又可以充分发挥法医学,尤其是法医病理学和法医临床学等专业的特点,增加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扩大鉴定的范围,在鉴定范围、鉴定结论和鉴定名称等方面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更加科学、合理、适用。同时使鉴定结论与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相吻合,更具针对性,更便于法 官认清事实,可以作为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重要证据。

在鉴定程序上实行鉴定的听证制度,保证鉴定程序上的公开、透明,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提高鉴定结论的公信力。鉴定报告落实个人签名制度,对于诉讼案件,建立鉴定人出庭制度,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证,陈述鉴定结论的依据和相关问题。

 综上所述,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与诉讼过程中,应建立统一的医事鉴定制度,客观公正处理医疗纠纷。 并尽快立法,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充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医专家咨询团队为您提供:医疗纠纷分析论证;伤残等级评定;损伤程度鉴定;用药审核;“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专业律师、法医专家提供咨询服务。因为专业,所以能准确案例预估,制定最好的解决方案。咨询电话:1550753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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